跳转至

唯一识别、实名登记、激活与运行识别

唯一产品识别码、实名登记、激活和运行识别分别回答“是哪一件产品”“归谁所有”“是否可以获得飞行能力”和“运行中是哪一架”。四者关联,但责任主体、办理时间和证据不同。

本篇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Unmanned Aircraft Operation Management)是实名登记、运行管理和网络式运行识别对接的官方平台。

产品身份与运行识别生命周期

本篇法规档案

项目 内容
发布机关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
核心文号 国令第76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GB 46761-2025、GB 46750-2025、GB 46860-2025、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6年第5号、AP-45-01R6
效力与生效 GB 46761-2025和GB 46750-2025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GB 46860-2025已发布、2027年1月1日起实施;其余文件现行有效
适用地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核验日期 2026年9月22日
适用主体 生产者、组装或拼装者、所有者、运行人、销售和维修相关主体
触发条件 生产、首次飞行、销售、购买、激活、转让、维修换码、升级、飞行或报废
最低证据 唯一识别码及备案、实名登记状态、激活状态、运行识别能力和UOM报送状态
停止点 码与机不一致、所有者不一致、未登记却可激活、识别发送异常、存量机无适用升级方案

四个对象不能互相替代

对象 主要责任人 时间点 成功证据
唯一产品识别码 生产者,包括适用的组装、拼装活动主体 投放市场前;测试飞行及组装、拼装产品在首次飞行前备案 机体标识、编码内容和工信部门备案记录一致
实名登记 所有者 飞行前,并在所有权变化或注销时更新 UOM登记状态、实名登记标志和所有者一致
激活 方式1由生产者系统中转,方式2由航空器系统直接与实名登记系统交互 登记校验后、取得飞行能力前 已登记才可激活,取消激活或注销后不能继续获得飞行能力
运行识别 生产者提供能力,运行人保持正确信息和正常发送 开机及依靠自身动力飞行全过程 广播式和网络式状态、自检、UOM对接及飞行记录

在产品App中显示“已绑定”不能替代UOM实名登记;机身有序列号也不自动证明它是已经备案的唯一产品识别码。

唯一产品识别码

适用边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把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组装、拼装纳入管理。生产者应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除外;模型航空器生产不适用该规定。

唯一产品识别码包含:

  • 生产者名称代码;
  • 产品型号代码;
  • 序列号。

生产者名称代码和产品型号代码由生产者拟制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确认,序列号由生产者自行编制。编码不得重复或虚假设置。

编码标准切换

截至2026年9月22日:

  • GB/T 41300-2022《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为现行推荐性国家标准;
  • GB 46860-202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已经发布,将于2027年1月1日起实施,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
  •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第五条要求唯一产品识别码编码规则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生产者应在2027年切换前完成编码、备案、机体标识、系统接口、库存和维修换码影响评估。不得把GB/T中的/T省略后误称为现行强制标准,也不能把GB 46860-2025尚未实施理解为无需准备切换。2027年1月1日前后生产、投放和库存产品的具体衔接,以标准实施信息和主管部门正式要求为准。

备案时间

场景 最迟时间
一般产品投放市场 投放市场前
用于测试飞行的产品 首次飞行前
组装、拼装的产品 首次飞行前
维修、维护导致识别码变更 重新飞行前

自制者不能简单复制其他产品的序列号,也不能把飞控芯片序列号、接收机编号或随机文本自行当作已备案的唯一产品识别码。个人自制场景若无法在官方系统明确完成生产者代码、型号代码和备案,应在首次飞行前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办理路径。

机体与包装

《暂行条例》第九条还要求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在机体标注产品类型、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并在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明守法运行要求和风险警示。标识应与后台备案和技术文件一致。

实名登记

《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依法实名登记。GB 46761-2025进一步建立登记、激活、取消激活、注销和系统交互的技术流程。

室内活动不能只看本段的一般规则:AP-45-01R6规定仅在室内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不实名登记,而GB 46761-2025官方解读对实名登记激活技术标准的室内豁免描述更窄。普通室内活动应按模型航空器、飞行玩具与室内活动逐文件判断,不能把登记程序豁免直接扩大为产品激活系统豁免。

登记前核对

  1. 产品类型和性能等级;
  2. 唯一产品识别码;
  3. 所有者身份和联系方式;
  4. 生产者、型号和产品状态;
  5. 自制、进口、二手或单位资产的证明材料;
  6. UOM要求的其他字段。

登记成功后,应把平台返回的实名登记标志与当前飞行器绑定记录一并归档。不得公开展示完整证件号码、联系方式或账户凭据。

变更、转让和报废

出现以下情况时,不得让原登记长期悬空:

  • 所有权转让;
  • 单位资产调拨;
  • 飞行器丢失、被盗、报废或永久停用;
  • 唯一产品识别码依法变更;
  • 登记信息错误;
  • 取消激活后由新所有者重新激活。

交付二手机时,卖方完成取消激活和登记变更或注销,新所有者确认重新登记和激活;仅在厂商账户中“解绑”并不足以证明法定登记链已经完成。

年度确认

AP-45-01R6《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程序》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实名登记有效期自登记之日起至注销登记之日止,但所有者应每年确认一次实名登记信息:

  • 记录最近一次确认日期和下一次应确认日期;
  • 联系方式、用途、性能参数或所有权变化时及时更新,不等待年度确认;
  • 2026年7月1日前已经完成实名登记的,所有者应在2027年7月1日前完成首次确认。

“登记长期有效”不等于登记信息可以长期不确认。过期未确认、信息与实物不一致或者所有者变化未处理时,应停止使用该登记状态作为起飞证据。

激活

实名登记是行政管理状态,激活是产品获得飞行能力的技术控制。

GB 46761-2025设置两种并行路径:

  • 方式1:通过生产者信息系统中转,适用于采用厂商集中系统的产品;
  • 方式2: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直接与实名登记系统交互,可用于自制产品或具备直连能力的系统。

项目根据产品设计选择适用路径,不要求同一架航空器依次经过两个流程。两种方式都要建立以下闭环关系:

  • 激活前完成实名登记和状态校验;
  • 未登记时不能激活;
  • 取消激活或者注销登记后不能继续具备飞行能力;
  • 生产者系统和产品系统保存必要的激活与审计记录;
  • 系统间交互满足接口和安全要求。

不应通过离线补丁、旧版固件、断网绕过或者修改标识规避激活。发现未登记仍可起飞、取消激活后仍可起飞或登记对象错配时,应停止运行,并把它同时作为产品合规和网络数据安全问题处理。

新产品与存量产品

中国民用航空局对GB 46761-2025的解读明确:

  • 2026年5月1日起新生产的适用产品应满足标准全部要求;
  • 2026年5月1日前已经销售并正在使用的适用产品设置12个月过渡期;
  •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存量产品也应执行标准要求;
  • 过渡期结束后,不满足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的适用产品不允许继续运行。

存量所有者应在过渡期内使用生产者公布的固件、系统或其他合规改造方案,并保存产品销售日期、升级版本和结果。12个月过渡只处理实名登记激活标准的存量实施,不延长空域、人员、运行识别或其他义务。

运行识别

《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

  • 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操控人员应确保航空器按规定向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
  • 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

GB 46750-2025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运行全过程主动报送身份、位置、速度和状态等信息,并分别规范发送端、通信链路和接收处理系统。

对适用该标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GB 46750-2025第5.1.1条要求同时具备广播式和网络式运行识别发送功能。只具备其中一种方式的存量产品,仅能在标准规定的过渡条件和期限内处理,不能当成完整符合。

两种发送方式

方式 基本含义 现场核验
广播式 飞行器向周围不指定对象发送运行识别信息 功能开启、内容与当前登记一致、飞行全过程持续
网络式 飞行器通过网络向UOM发送运行识别信息 型号已完成对接、网络链路可用、UOM接收状态正常

运行识别不应由用户任意关闭。不能把地面站遥测、视频叠加信息或厂商“找飞机”功能自动等同于符合GB 46750-2025的运行识别。

新生产产品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6年第5号要求,自2026年5月1日起,生产、销售的新产品应具备符合GB 46750-2025的运行识别发送功能;网络式运行识别由飞行器直接向UOM发送,并在依靠自身动力飞行全过程自动持续发送。

生产者应完成与UOM的对接联调。UOM“运行识别信息报送查询”公布已完成系统对接的型号;产品自称支持不等于平台已经完成对接。

2026年5月1日前已销售的产品

存量产品应按民航局公告、标准实施安排和生产者公开方案处理:

  1. 自2026年5月1日起,完全不具备运行识别发送功能的适用产品不应实施运行;
  2. 已具备广播式或者网络式发送功能、但尚未满足标准指定条款的存量产品,可以按过渡安排运行至2026年11月1日前;
  3. 具备固件升级条件的,使用生产者公布的合规升级方案;
  4. 不具备相应升级条件的,由生产者公布指定运行识别模块及服务方案,并在2026年11月1日前至少满足公告列明的过渡技术条款;
  5. 加装模块应与飞行器绑定,正确录入实名登记标志和运行类别,并满足防拆和解绑上报要求;按公告附件在绑定后48小时内完成规定的UOM备案,备案后方可飞行;
  6. 对采用加装模块方案的产品,标准自2026年5月1日起给予36个月完整符合过渡期;自2029年5月1日起,适用产品应完整符合标准方可运行;
  7. 运行人应配合完成升级或改造,否则会影响飞行活动实施。

不得自行购买来源不明的“远程识别模块”代替生产者指定方案。标准的完整过渡安排还要结合产品销售日期、既有发送能力、生产者公告和UOM状态逐机判断。

2024年前生产且不能自动报送的平台旧机

“2024年前生产”与“2026年5月1日前销售”是两条不同判定轴。《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生产、且不能按规定自动向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每次实施飞行活动都应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

该要求不因航空器位于适飞空域而自动免除。若设备通过合规升级后已经能够自动报送,应保存升级、平台对接和当前能力证据,再重新判断第六十一条的条件是否仍成立。

在当前核验日期,第六十一条的逐次申请不能替代GB 46750-2025的运行识别技术门槛。对适用该标准的产品,自2026年5月1日起完全没有运行识别发送功能的,不能只靠申请批准继续运行;应先满足标准和过渡安排,再判断是否仍需逐次申请。

标准排除

GB 46750-2025不适用于:

  • 仅在民航管制空域内运行、且具备符合空域准入通信导航监视能力要求的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 仅在室内运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仅在室内”是持续的产品使用限制。注明仅室内运行的产品不得借此在室外免除运行识别;室内活动仍要核对场地、消防、无线电、个人信息和侵权责任。

起飞前身份链核验

按顺序检查:

  1. 读取机体唯一产品识别码,不从旧照片抄录;
  2. 在UOM核对所有者、型号、登记状态和实名登记标志;
  3. 核对产品是否已经合法激活;
  4. 检查固件、识别模块和绑定关系是否为生产者公开方案;
  5. 核对广播式运行识别自检;
  6. 核对网络式运行识别和UOM对接状态;
  7. 确认任务计划中的飞行器编号与现场实机一致;
  8. 保存查询时间、状态、版本和异常处理记录。

任何一步失败,都不能用“平台偶尔不稳定”作为起飞依据。先区分平台服务中断、网络故障、产品故障、信息错配或尚未完成对接,并按主管部门公告处理。

身份链证据包

飞行器实物和机体标识照片:
唯一产品识别码:
生产者、型号和备案证明:
购买、组装或生产日期:
实名登记所有者和状态:
实名登记标志:
最近一次年度确认和下次确认日期:
激活时间、方式和当前状态:
固件及运行识别模块版本:
广播式识别自检:
网络式识别对接和报送状态:
UOM查询时间:
转让、维修换码或改装记录:
异常、客服和主管部门答复:
复核人:

证据包中的身份证件、手机号、账号和精确位置应最小化展示并受控保存。

停止点

  • 飞行器上的码与登记、批准或任务计划不一致;
  • 唯一产品识别码重复、明显伪造或无法追溯;
  • 自制或拼装产品没有可核验的编码备案路径;
  • 所有者未登记、原所有者未解除,或者转让链不完整;
  • 未登记仍能激活,取消激活后仍能飞行;
  • 运行识别不能自动持续发送、信息错误或可被随意关闭;
  • 存量产品没有生产者方案,用户自行改装又无法证明符合要求;
  • UOM型号对接、登记或报送状态异常且未获官方处置意见。

本篇通过标准

  • 四个对象分别核验,责任主体和时间点没有混用;
  • 实物标识、后台备案、实名登记和运行识别信息一致;
  • 新机与存量机按生产、销售日期走对应路径;
  • 转让、报废、维修换码和改装都有闭环记录;
  • 起飞前已经验证实际发送状态,而不是只看配置开关;
  • 异常已经关闭或明确阻断。

官方来源

来源核验日期: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