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安全、无线电、电信与销售交付¶
能完成飞行不等于可以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产品进入市场前,要分别核对产品安全、唯一识别、无线电发射设备、电信终端、网络数据安全、标识说明和缺陷召回;这些要求也适用于将零部件组装、拼装成完整产品的相关活动。

本篇法规档案¶
| 项目 | 内容 |
|---|---|
| 发布机关 |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核心文号 | 国令第76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工信部无〔2023〕252号、GB 42590-2023、CNCA-C22-02:2026 |
| 效力与生效 | 部门文件现行有效;GB 42590-2023主要条款提前至2024年1月1日实施、其余条款按2024年6月1日实施;新版玩具CCC规则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 |
| 适用地域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的适用产品和无线电设备 |
| 核验日期 | 2026年9月22日 |
| 适用主体 | 设计者、生产者、组装或拼装者、进口商、销售者、维修者和采购验收方 |
| 触发条件 | 设计定型、生产测试、首次飞行、进口、投放市场、销售、维修换码、固件更新或发现缺陷 |
| 最低证据 | 标准适用判定、测试报告、唯一识别备案、无线电型号核准、进网许可、标识说明、漏洞与召回记录 |
| 停止点 | 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应取证未取证、频段或功率不明、标识与实物不一致、已知缺陷未处置 |
产品合规分层¶
| 层次 | 要回答的问题 | 常见证据 |
|---|---|---|
| 产品身份 | 谁生产、是什么型号、哪一件产品 | 生产者代码、型号代码、序列号、唯一识别备案 |
| 基础安全 | 结构、动力、控制、应急、数据链等是否满足强制要求 | 设计文件、型式或符合性试验、变更评审 |
| 无线电 | 使用哪些频率、功率和设备,是否需型号核准、频率和台站许可 | 射频参数、型号核准证、频率许可、台站执照 |
| 公网接入 | 装载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设备是否需进网许可 | 进网许可、模块和整机集成证据 |
| 网络与数据 | 是否存在恶意程序,漏洞如何修复和报告,生产数据如何保护 | 安全设计、漏洞记录、补丁、通知和报告 |
| 市场交付 | 标识、警示、说明、宣传和售后是否与真实能力一致 | 铭牌、包装、说明书、销售页面、交付清单 |
| 缺陷闭环 | 投放市场后发现缺陷如何停止、通知和召回 | 缺陷评估、停止生产销售、用户通知、召回记录 |
通过某一项检测不代表其他层次自动通过。
GB 42590-2023强制性安全要求¶
GB 42590-202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安全要求》是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附件列明的主要条款由2024年6月1日提前至2024年1月1日实施;未列入提前实施范围的条款仍按2024年6月1日实施。引用具体要求时,应同时核对标准条款和提前实施附件,不能只写一个总日期。
市场监管总局公开说明该标准适用于除模型航空器之外的微型、轻型和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覆盖17类要求,包括:
- 电子围栏;
- 远程识别;
- 应急处置;
- 结构强度和机体结构;
- 整机跌落;
- 动力能源系统;
- 可控性和防差错;
- 感知和避让;
- 数据链保护;
- 电磁兼容;
- 抗风性;
- 噪声和灯光;
- 标识和使用说明书。
GB 42590-2023发布说明使用“远程识别”描述其安全要求类别;GB 46750-2025使用“运行识别”规定当前专门的发送、链路和接收要求。两者是不同标准中的术语,不能因产品满足GB 42590-2023的对应试验,就跳过GB 46750-2025和民航局公告的独立核验。
项目应取得标准正式文本并逐条建立适用性和验证矩阵。新闻解读只能说明范围,不能替代标准条款或测试方法。
设计变更¶
下列改动可能影响既有符合性:
- 机架材料、臂长、紧固和结构载荷;
- 电池、电机、电子调速器和螺旋桨;
- 飞控、传感器、定位和避障设备;
- 数据链、频段、功率、天线和加密;
- 电子围栏、限高限速、失效保护和应急逻辑;
- 运行识别、登记激活和联网模块;
- 任务载荷、最大起飞重量和重心;
- 安全相关固件或参数。
变更评审要说明受影响条款、需要重复的试验、软件版本、样品身份和结论。不能用原型号报告覆盖实质不同的自制或改装构型。
微型、轻型、小型与中大型¶
《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 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设计、生产、进口、飞行和维修依法申请适航许可;
- 微型、轻型、小型无需适航许可,但应符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
因此,“无需适航”只排除适航许可路径,不排除强制性产品安全、无线电、登记识别、召回和一般产品责任。
编码与产品标识标准¶
产品身份和标识至少核对三项标准状态:
| 标准 | 状态与实施 | 使用边界 |
|---|---|---|
| GB/T 41300-2022《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 | 推荐性国家标准,现行 | 当前唯一产品识别码技术参考;模型航空器办法要求E级编码与其兼容 |
| GB/T 44091-202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标识要求》 | 推荐性国家标准,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现行 | 产品标识技术参考;是否转化为具体义务要看法规、许可、合同和产品文件引用 |
| GB 46860-2025《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 | 强制性国家标准,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 生产者应提前完成2027年编码、备案、标识、系统和库存切换评估 |
推荐性标准不得写成强制性标准,已发布但尚未实施的强制性标准也不得写成已经生效。产品路线图应同时保存“当前交付依据”和“实施日后的切换依据”。
飞行玩具与强制性产品认证¶
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规则中“飞行玩具”条件,不等于自动完成玩具产品市场准入。还要判断产品是否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并落入玩具强制性产品认证(CCC,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规则覆盖的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或乘骑车辆玩具范围。
截至2026年9月22日处于规则切换期:
- 国家认监委2026年第8号公告发布CNCA-C22-02:2026《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玩具(试行)》;
- 2026年10月31日前,认证机构可按委托人意愿使用旧版或新版规则;
- 2026年11月1日起,应按新版规则开展CCC认证;
- 已颁发的有效证书可以继续使用,按产品变更、到期换证等方式自然转换。
具体飞行玩具是否属于目录产品,应根据预定用途、年龄、功能、尺寸、特性、目录描述与界定以及认证机构的正式判断确认。不能仅通过标注“14岁以上”“模型”或“非玩具”规避由产品真实设计和可预见使用产生的认证要求。
无线电合规¶
先固定射频事实¶
对飞行器、遥控器、图传、数传、运行识别和外挂模块分别记录:
设备名称和型号:
发射频段:
最大发射功率和等效辐射功率:
带宽和调制:
天线型号、增益和可更换性:
探测、避障雷达频段和技术属性:
直连、公网或卫星通信:
微功率短距离属性:
型号核准代码:
频率使用许可:
无线电台执照:
销售备案:
用户界面的频道名称不能替代射频参数。
直连通信频段¶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直连遥控、遥测、信息传输使用其列明的全部或部分频率:
1430-1444 MHz;2400-2476 MHz;5725-5829 MHz。
1430-1444 MHz仅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遥测与信息传输下行链路,其主体和子频段用途不能混用:
1430-1438 MHz专用于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或者警用直升机;1438-1444 MHz用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 使用
1430-1444 MHz应向频率使用地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
使用2400-2476 MHz、5725-5829 MHz以及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按该办法无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但设备仍须符合射频技术和其他管理要求。
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现遥控、遥测和信息传输,只能使用该办法列明的2400-2476 MHz、5725-5829 MHz频段,并满足对应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
通过雷达实现探测、避障等功能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使用24-24.25 GHz频段的微功率短距离雷达设备,并满足相应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要求。不能把汽车雷达、境外版本雷达或其他频段模块直接移装后投入使用。
型号核准和销售备案¶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销售依法应取得型号核准的设备,还应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
改变射频前端、功率、频段、天线或者关键固件后,应判断是否超出既有型号核准覆盖。刷写可解锁其他国家频段或提高功率的固件,不能因为硬件型号相同就视为继续合规。
公众移动通信和卫星通信¶
通过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实现通信,应依法使用获准在境内提供服务的系统和专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用户识别卡;装载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设备,还要核对电信设备进网许可。
通过卫星固定业务动中通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通信系统实现通信,应使用获准在境内提供服务的系统,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频率使用许可、向使用地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台执照。
通过通信基站、互联网或卫星实现中继飞行,会同时触发飞行活动申请判断,不能只完成通信设备合规。
许可期限和紧急台站¶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超过5年;
- 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延续;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下搭载临时使用的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台、对讲机中继台、雷达等台站时,应在开始使用48小时内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关闭。
紧急台站报告不能替代飞行活动申请、应急指挥和其他设备许可。
干扰责任¶
无需频率许可和台站执照的设备也不得对合法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并原则上不能要求获得免受干扰保护。发现干扰时:
- 立即停止受影响发射和飞行;
- 记录设备、频段、功率、位置、时间和现象;
- 隔离非法放大器、非原装天线和改版固件;
- 由有能力的人员测量,不在现场盲目扫频发射;
- 涉及有证台站时按规定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或投诉。
网络与数据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要求生产者:
- 不得在产品中设置恶意程序;
- 发现网络或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 按规定及时告知使用人;
- 向住所地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省级通信主管部门报告;
- 加强生产过程的数据管理和安全防护。
产品安全更新应可追溯到版本、受影响型号、风险、修复、回滚和通知范围。不得用静默强制升级掩盖安全功能变化,也不得在销售时承诺无法持续提供的云服务。
销售页面和交付¶
销售前¶
- 确认产品真实分类,不用“玩具”“航模”规避实际功能;
- 核对强制性标准、唯一识别、无线电型号核准和进网许可;
- 确认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者信息;
- 宣传参数与检测、固件限制和实际出厂配置一致;
- 不宣传规避登记、限高、电子围栏或运行识别的功能。
包装与说明¶
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按规定在机体标注产品类型和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并在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明守法运行要求和风险警示。
说明书至少应使用户能够识别:
- 产品分类所依赖的性能与限制;
- 登记、激活和运行识别步骤;
- 允许的频段、功率和天线;
- 电子围栏、应急处置和失效保护;
- 载荷、电池、环境和维护限制;
- 固件更新、漏洞报告和召回入口;
- 仅室内等适用限制。
交付验收¶
交付时将实机、包装、说明、后台记录和证书逐项对照。采购方不能只验收“能起飞”,应保存产品合规清单、版本、序列号和未决限制。
缺陷和召回¶
《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投放市场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进口商应停止生产、销售,召回缺陷产品,并通知有关经营者、使用者停止销售、使用。
缺陷可能来自硬件、固件、云服务、激活、运行识别、电子围栏、数据链或说明错误。发生以下情况应立即评估:
- 同型产品出现重复失控、起火、结构断裂或错误安全动作;
- 产品可以绕过实名登记或关闭法定识别;
- 电子围栏和限制数据库存在系统性错误;
- 漏洞可导致未授权控制、数据泄露或恶意更新;
- 标称性能使用户被错误分类或进入错误合规路径。
召回不是一般售后维修。应记录缺陷范围、风险、停止措施、通知、修复验证、未响应产品和向主管部门提交的信息。
产品合规证据包¶
产品和生产者身份:
设计与配置基线:
适用法规和标准清单:
GB 42590逐条符合性矩阵:
测试样品和报告:
唯一产品识别码及备案:
无线电发射设备清单和型号核准:
探测、避障雷达频段和微功率符合性:
频率许可、台站执照和销售备案:
频率许可与台站执照到期日、最迟续期申请日:
紧急临时台站开始、48小时内报告和关闭记录:
公网模块进网许可:
铭牌、包装、说明书和销售页面:
软件物料、固件版本和更新机制:
漏洞、事件、用户通知和报告:
变更影响评估:
缺陷和召回记录:
交付验收:
批准人:
停止点¶
- 无法取得适用强制性标准正式文本或完成条款矩阵;
- 测试样品与实际销售配置不一致;
- 产品类别、重量、速度或安全能力宣传与事实不一致;
- 发射频段、功率、天线或型号核准状态不明;
1430-1444 MHz被用于遥控上行等非规定下行用途,或者探测、避障雷达不符合24-24.25 GHz微功率要求;- 进口无线电设备缺少应有的型号核准或进网许可;
- 使用
1430-1438 MHz的主体不属于警用,或者卫星通信缺少国家频率许可、省级台站执照; - 许可已到期,或需要延续但未在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
- 软件变更可能影响强制安全功能但未回归测试;
- 已知缺陷、漏洞或错误标识尚未完成通知和控制;
- 将模型、玩具或零件名义用于规避完整产品实际属性。
本篇通过标准¶
- 已建立法规和标准逐条符合性矩阵;
- 实机配置与报告、标识、说明和销售宣传一致;
- 所有发射设备逐项核对,未用整机证书替代模块判断;
- 自制、组装和改装产品有独立的变更和首次飞行证据;
- 网络数据安全和漏洞响应可以实际执行;
- 发现缺陷时有停止、通知、召回和验证闭环。
官方来源¶
- GB 42590-2023标准状态,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 GB/T 41300-2022标准状态,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 GB/T 44091-2024标准状态,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 GB 46860-2025标准状态,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 GB 42590-2023发布说明,市场监管总局
- GB 42590-2023主要条款提前实施通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认监委2026年第8号公告
-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平台结果查询
-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查询,工业和信息化部
来源核验日期: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