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域查询、飞行申请与现场放行¶
空域图只回答查询时刻的空间管理信息。查询后应先判断是否依法需要申请:需要申请的,取得批准并完成起飞前确认;无需申请的,保存具体条款和事实依据。两条路径最终都要完成现场内部复核。
本篇所称“现场放行”是组织者内部确认合规与安全前置条件齐备,不是行政许可,不产生任何超出主管机关批准或法律规定的飞行权利。
本篇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Unmanned Aircraft Operation Management)是空域查询和相关运行办理的官方平台。

本篇法规档案¶
| 项目 | 内容 |
|---|---|
| 发布机关 |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有权地方人民政府 |
| 核心文号 | 国令第761号、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号 |
| 效力与生效 | 国令第761号和CCAR-92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 |
| 适用地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体空域和地方通告按坐标、垂直范围与时段适用 |
| 核验日期 | 2026年9月22日 |
| 适用主体 | 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操控员、运行人和现场内部复核人员 |
| 触发条件 | 计划任何室外飞行,以及法律要求的申请、备案、起飞前报告或确认 |
| 最低证据 | 坐标和真高、UOM查询、地方和临时公告、申请材料、批准、起飞前确认、现场检查表 |
| 停止点 | 空域状态不明、审批未完成、批准范围与现场不一致、临时管制或现场风险未关闭 |
先固定计划边界¶
空域查询前记录:
起飞点、降落点和备降点坐标:
水平活动范围或航线:
地面海拔:
计划最大真高:
开始、结束时刻和时区:
飞行器类型、数量和登记标志:
目视或超视距:
直连、中继或集群:
任务和载荷:
操控、观察、安保和应急人员:
法规中的真高是相对飞行器正下方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把海拔高度、相对起飞点高度或地面站显示值直接混用。山地、建筑边缘和跨区域航线尤其要固定高度基准。
适飞空域与管制空域¶
《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真高120米以上空域以及机场、边境、军事、危险品、重要基础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设施、重要文物等区域上方的相关空域应划设为管制空域。具体范围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定,并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相关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是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因此:
- 不能只凭距离机场较远判断为适飞空域;
- 不能把真高120米理解为在任何位置都可飞到120米;
- 中型、大型不进入“微型、轻型、小型适飞空域”的免申请表述;
- 地图没有着色不代表没有临时管制、场地权利或任务专项要求;
- 厂商地理围栏是产品功能,不是法定空域认定。
UOM绿色区域解决什么问题¶
UOM显示适飞空域时,主要说明查询条件下该处不属于已经发布的常态管制空域。对符合条件的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允许在适飞空域内免于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这里免除的是一项申请程序,不是对整次飞行作出行政许可或合规担保。起飞前仍需分别确认:
| 判断项 | 绿色区域不能替代的判断 |
|---|---|
| 飞行器 | 是一般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还是模型航空器,性能等级和改装后类别是否正确 |
| 高度 | 整条航迹的真高是否合规,不能只看相对起飞点高度 |
| 时间 | 查询后是否新增临时管制,当前时段是否仍在适飞范围 |
| 身份 | 所有者是否实名登记,运行识别、激活和登记信息是否正常 |
| 人员 | 操控员、现场指导人员和运行主体是否满足对应要求 |
| 方式 | 是否涉及中继、投放、飞越集会人群、移动平台操控或集群飞行 |
| 任务 | 是否涉及测绘、经营、敏感设施、个人信息、无线电或场地限制 |
| 现场 | 是否出现有人驾驶航空器、人群、活动安保、警务或应急任务 |
“起飞点在绿色区域”和“飞行器显示未超过120米”也不足以单独证明合规。执法核查通常针对实际飞行时刻、完整航迹、真高、航空器类别和具体行为,不以起飞点截图作为全部事实。
平台结果与地方公告冲突、平台没有显示已经生效的临时管制,或者现场处理与查询结果不一致时,先停止飞行并保存查询时间、完整页面、坐标图层和原始日志,再按地方规则、临时管制与现场检查及违法责任、事件报告与合规变更闭环处理。
查询顺序¶
- 在UOM按实际坐标、日期、高度和飞行器查询;
- 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公告;
- 查民航和其他承担职责单位发布的航行情报;
- 查活动主办方、场地管理方和设施管理方的合法限制;
- 起飞当日、到场后和起飞前再次核对临时管制。
每次查询保存页面标题、完整网址、日期时间、坐标、高度图层、截图和结果。旧截图只证明旧时点,不证明今天仍可飞。
何时通常需要申请¶
除法定无需申请情形外,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提出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决定。
一般需要申请的起点包括:
- 在管制空域内飞行;
- 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
- 不符合第三十一条免申请范围的活动;
- 免申请活动中又出现五类专项行为;
- 《暂行条例》施行前生产且不能自动向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 主管部门根据具体空域、任务或临时管制要求申请。
固定空域内的常态飞行可以按规定提出长期申请;批准后仍应按要求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报飞行计划备案。
紧急任务时钟¶
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时,不套用前一日12时的一般时钟:
- 使用单位应在计划起飞30分钟前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在起飞10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使用单位可以随时提出申请。
紧急任务缩短的是申请时钟,不是取消申请、人员、产品、通信、现场安全和服从空中交通管理的义务。普通商业任务不能自行标记为“紧急”使用该路径。
免申请不等于免审查¶
《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列明的主要免申请情形包括:
- 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
- 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
- 特定部门在规定场地和高度内的活动;
- 民用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特定任务且满足备案和确认条件的活动。
但出现以下任一行为,仍应按第二十六条申请:
- 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中继飞行;
- 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作业除外;
- 飞越集会人群上空;
- 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
- 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
免申请场景仍需检查实名登记、运行识别、人员、运营、保险、行为规范、地方规则和数据合规。
飞行活动申请材料¶
《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列明申请内容。工程上可整理为:
| 材料组 | 内容 |
|---|---|
| 主体和人员 | 组织者、操控员、联系方式、资质证书 |
| 飞行器 | 类型、数量、性能、登记和识别信息 |
| 任务 | 性质、方式、特殊通用航空任务批准文件 |
| 场地 | 起飞、降落和备降地点 |
| 时间 | 预计开始和结束时刻 |
| 空域 | 航线、真高、速度、水平范围、进出方法 |
| 通信 | 联络方法、指挥控制频率和带宽 |
| 能力 | 通信、导航、被监视能力和应答设备 |
| 应急 | 失联、偏航、动力、天气、人员侵入和迫降程序 |
| 保障 | 特殊飞行保障需求和其他必要信息 |
材料中的飞行器、人员、航线和任务版本必须与现场一致。申请后更换机型、扩大高度、改变为中继或集群,不属于原批准的当然延伸。
批准后的起飞前确认¶
已经获得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不要把“申请已批准”和“已经确认起飞”合并成一个状态。证据应分别保存:
- 申请提交内容和受理编号;
- 批准文件、范围、条件和有效时间;
- 起飞前报告时间和内容;
-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
- 现场实际状态。
紧急任务、长期申请、备案或者特定部门活动适用不同时间要求时,以对应条款和批准条件执行。
现场放行六门¶
1. 法规门¶
- 国家和地方规则仍有效;
- UOM与临时通告已经复查;
- 所需申请、备案和确认均完成;
- 没有超出批准的时间、位置、高度、机型、数量和任务。
2. 人员门¶
- 操控员和其他关键人员到场;
- 证照、培训和授权有效;
- 无酒精、麻醉剂或其他影响操控的状态;
- 职责和中止口令明确。
3. 产品门¶
- 实机唯一识别、登记、激活与任务文件一致;
- 运行识别和通信正常;
- 电子围栏和限制数据已更新;
- 改装、维修或固件变化已重新评审。
4. 环境门¶
- 天气、能见度、风、降水和照明满足限制;
- 起降、备降和隔离区域可用;
- 无未控制的人群、道路、建筑、架空线或电磁风险;
- 有人驾驶航空器活动和现场变化可被监视。
5. 任务门¶
- 载荷、航线和数据采集与批准一致;
- 投放、危险品、移动平台、中继、集群等专项批准齐全;
- 不实施《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行为;
- 隐私、测绘、保密和场地授权已确认。
6. 应急门¶
- 失联、偏航、有人机接近、人员侵入和天气恶化触发条件明确;
- 备降点未被占用;
- 通信联络有效;
- 中止和事件报告责任人明确。
任一门失败,现场状态记为阻断。不得由操控员单独口头降低批准条件。
飞行中和飞行后¶
飞行中应:
- 实时掌握飞行动态;
- 对需批准活动保持通信畅通并服从空中交通管理;
- 保持必要间隔并主动避让有人驾驶航空器;
-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保持视距内飞行;
- 夜间或低能见度按规定开启灯光;
- 超视距运行掌握其他航空器动态并避免相撞;
- 超出边界、识别中断、通信异常或现场失控时立即执行中止程序。
法定禁止行为¶
《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
- 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
-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
- 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
- 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
- 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
- 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
-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取得空域批准、场地同意或者客户委托,都不能授权上述行为。任务目的、拍摄对象或数据去向可能进入该清单时,应停止并完成专项法律与主管部门确认。
飞行结束后,按批准要求报告,并保存:
- 实际起降时间、航迹和最大真高;
- 运行识别和通信记录;
- 现场变化、偏差和中止;
- 事件和异常;
- 数据交付与删除;
- 批准条件完成情况。
申请与放行记录¶
计划版本:
UOM查询时间和结果:
地方与临时通告:
是否需要申请及依据:
五类专项行为判断:
申请提交时间、内容摘要和编号:
批准范围、条件和附件:
起飞前报告与确认:
现场六门结果:
偏差和批准人:
实际航迹、时间和高度:
飞后报告:
异常和事件编号:
停止点¶
- 坐标、高度基准、时间窗或空域边界不清;
- UOM、地方公告和现场警示相互冲突;
- 审批状态只是“已提交”“审核中”或口头同意;
- 未完成规定的起飞前报告和确认;
- 实际飞行器、人员、任务、航线或通信方式与申请不同;
- 临时管制、有人机、集会人群、应急任务或现场安保要求出现;
- 运行识别、通信导航监视或应急能力不满足批准条件;
- 无法确保飞行结束后的报告和记录。
本篇通过标准¶
- 计划边界使用坐标、真高和明确时间窗;
- 适飞/管制、常态/临时、一般/专项三组判断均已完成;
- 申请、批准和起飞前确认分开留证;
- 实际现场与批准范围逐项比对;
- 六个现场门均有明确结论和责任人;
- 任何变化都能触发停止、变更或重新申请。
官方来源¶
-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国政府网
-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服务有关事宜的公告》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
来源核验日期:2026年9月22日。